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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经请示总局,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一)税务机关只能为所辖范围内有证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要求该小规模纳税人出具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件。不得为无证、非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业户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二)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征收率开具,并按规定征收率征收税款。
  (三)税务机关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只能是万元版以下(含)。
  二、为了简化手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使用防伪税控开具专用发票资格和增大开票限额采取以表格形式审批,新认定的防伪税控企业使用《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原有防伪税控企业需增大开票限额的填写《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审批表》,审批权限不变,各级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特此通知
  附件:
  1、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略)
  2、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大面额专用发票审批表(略)

  江西省国税局
  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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