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手续和下发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注释: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参见: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省局下发赣国税发﹝2003﹞263号文件后,各地在执行中反映了一些问题,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程序,强化各级国税机关的涉税审核审批责任,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核,经研究,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报批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就地纳税企业、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和金融企业的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不再执行“由企业直接报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审批”的办法,仍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履行报批手续,审批权限按赣国税发﹝2003﹞263号文件执行。
二、新办企业的预期减免税审批事项,不再执行“由县(市、区)国税局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办法,仍按税收管理权限逐级履行报批手续,报省国税局审批。
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仍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权限的通知》(所便函﹝2002﹞008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业务规程(试行)》中规定的受理范围、办理时限、所需资料、审核内容、报批程序、以及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等要求办理。凡企业逾期申请的审批事项一律不予受理。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集体审批制,实施“阳光作业”,严禁越权、违规、擅自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有关涉税审批事项。省局和设区市国税局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事项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办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