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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南昌、景德镇、萍乡、九江、鹰潭、赣州、上饶、吉安、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8号)规定,现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3号)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南昌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和检查,纳税申报及日常管理事宜委托南昌市国税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负责;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监管和检查。
  三、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和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监管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年度纳税申报表,经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公司总部汇总。公司总部汇总后应于季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南昌市国税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报送季度纳税申报表;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国税局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再向南昌市国税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税款入库事宜。公司应在每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经省国税局审核后的纳税申报表。
  四、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要求,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监管和检查职责。
  附件: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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