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提高防暑降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物价水平提高和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提高全省国税部门管辖企业防暑降温费等3项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按规定限额计算扣除。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每人每年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600元。对从事高温冶炼以及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如:勘探、测量、建筑安装、航空地面外勤作业等,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可在新的扣除限额标准上上浮20%。
二、企业统一开支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且不发给职工个人的,可按实际发生数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给职工个人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实际开支低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实际开支数税前扣除;实际开支高于最高扣除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税前扣除。
四、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和劳动保护费最高扣除限额仅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
五、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292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