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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公布,并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精神,为支持鼓励企业为全体雇员建立企业年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缴纳额在本单位上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未缴纳的,不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工资总额4%的比例补缴的年金,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其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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