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税局关于江西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34号)规定,现将江西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移动集团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及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监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同级监管的要求,江西通信服务公司由省国税局负责监管,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监管;其所属营销、运维分公司由南昌市国税局直属分局负责监管。
四、江西通信服务公司及其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合并纳税的规定,向监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检查和监管。监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认真受理和审核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江西通信服务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江西省国税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