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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粮食局,各市分行、省分行营业部:
  为了加强粮食行业税收征管,规范粮食收购、销售环节发票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8月1日起,全省粮食行业收购、销售环节发生收、付款业务时,必须使用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设计式样、统一印制、套印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的《江西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和《江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收购环节使用的《江西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分五联、六联两种(式样附后),取消原来的《xx市(县)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原销售环节使用的《江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第五联“随货同行联”改为“登记联(交农发行登记查验)”,取消原来的《xx市(县)粮食销售小额发票》(限仟元内)。
  二、六联《江西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的领购对象为所有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五联《江西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的领购对象为所有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江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领购对象为所有从事粮食经营、加工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免征增值税的企业)。
  三、粮食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粮食收购、销售行为时,应按照国家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销售发票使用,或作为会计入账凭证。其中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粮食收购行为时,可以按“一户一票”开具收购发票,但须分户按批次加以注明。
  四、粮食收购企业申请收购资金贷款时,必须向农发行提供《江西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和《江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登记联用以登记查验(2006年12月31日之前,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随货同行联视同登记联使用)。
  五、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国家税收减免优惠的粮食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时,应将按规定领购、使用粮食发票作为认定的条件之一。对未按规定领购、使用粮食发票,情节严重的,在年检时取消其免税资格。
  六、新版的《江西省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和《江西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于2005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粮食收购、销售发票可以继续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各级国税机关应于2005年12月底前完成旧版空白发票的回收、造册登记工作,并以设区市为单位集中进行监销,严防流失。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原有发票的清理登记工作。
  七、各级国税、粮食、农发行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沟通信息、密切协作,加强粮食发票监管工作。对粮食行业使用发票的情况及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省局将适时组织一次跟踪检查。
  八、各级国税、粮食、农发行部门在对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行政管理及资金监控中,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加强粮食行业发票管理的具体规定。
  附件:1-2(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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