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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征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申请减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5﹞4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0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减征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5112819.10元。减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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