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督促出口企业按期收齐退(免)单证,及时进行退(免)税申报。对不能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凡不符合国税发﹝2004﹞113号等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除不得受理其延期申报申请外,还要加强与征税机关沟通,辅导出口企业向主管征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
二、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各项工作。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省局将加强对各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规程,每年组织一次全省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
三、要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的测算及数据统计、上报工作。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8日前(节假日顺延)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和《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表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省局将对各地上报的退(免)税计划测算及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