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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本着“依法审批、严格管理、权责对称、公正透明、效能与便民”的原则,省局决定,再次下放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按照属地兼分级管理原则,企业所得税年减免税款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2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执行设区市地税局权限。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税局审批。
  二、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按照属地兼分级管理原则,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设区市地税局审批;省局直属分局管辖的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由省局直属分局审批。
  三、有关要求
  1、规范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批,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完善程序,规范管理。严禁违规和越权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确保审批高效、便民。
  2、强化审批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地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涉税审批环节的监督制约,建立违规审批追究责任制度。省局将加强对各地涉税审批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事后监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转变管理方式,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问题,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有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和审查,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或提供的有关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负责审批的地税机关报告,并提请纠正,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除追缴税款外,应按《税收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建立台帐制度。及时做好审批事项台帐统计登记,建立审批事项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审批事项统计情况。
  本通知从2006年1 月1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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