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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南方电除尘器厂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省局直属分局:
  你分局《关于上报江西南方电除尘器厂申请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赣地税直发﹝2006﹞2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南方电除尘器厂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3427004.11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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