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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江西乐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景德镇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江西乐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景地税字﹝2006﹞1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江西乐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921634.86元。免征税款应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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