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