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地税系统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生产经营活动达到一定规模,缴纳地方税收对一个地区的税收总量产生一定影响的企业。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的原则。
第二章 重点税源企业确定标准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占本级地税收入总量的比重不得低于35%。
第五条 重点税源企业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10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10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50万元以上;
(二)设区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企业所得税或城建税、资源税50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三)县(市、区)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标准:上年实际缴纳地方各税达30万元以上。
(四)按以上标准确认的重点税源企业地税收入比重达不到35%的,可降低确认标准,在不同的行业中选择监控重点。
第六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年一定,每年2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上报
第七条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需要来确定。税源监控信息的报表期与企业财务报表期一致。
第八条 列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和报送。
第九条 报送的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报表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 计财部门重点税源管理人员根据年初确定的企业名单,建立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电子或纸质资料库,电子信息资料应定期备份。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做好重点税源企业信息的保密工作,监控信息只限于地税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
第四章 监管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管岗位包括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重点税源管理人员、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各级地税机关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省局计财处重点税源监管岗位职责:
(一)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列入总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信息;
(二)确认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省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库,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资料的保管工作;
(三)定期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税收入、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
(四)负责考核下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五)负责全省重点税源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设区市地税局计财科重点税源监管岗位职责:
(一)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列入省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
(二)确认本级监管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设区市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库,按规定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档案的保管工作;
(三)定期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税收入、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
(四)负责考核下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五)负责全市重点税源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县(市、区)地税局计财部门重点税源监管岗位职责:
(一)落实上级地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任务,制定本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实施办法,负责对税收管理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确认本级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名单,建立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库,按时汇总、审核、上报列入省局、设区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信息档案的保管工作;
(四)负责考核基层分局重点税源监控工作;
(五)定期做好本级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地税收入、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
第十五条 基层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对列入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局监控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有关信息资料的填报、采集工作;
(二)负责所采集信息质量的审核,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
(三)按时向县(市、区)地税局计财部门报送省、设区市、县(市、区)地税局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信息报表;
(四)负责对上级机关监控信息的分析、落实、反馈工作。
第五章 信息的分析应用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计财部门要充分应用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的信息资料,结合数据仓库应用系统,按季进行分析,并逐级报送分析材料。
第十七条 加强重点税源企业的宏观分析。分析报告要着重反映重点税源企业收入特点、税源的潜力、行业结构分布、变化增减、对本地税收收入的贡献程度、税负状况等,通过开展宏观分析,及时掌握税源发展变化趋势,为税收预测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开展重点税源企业税收微观分析。对重点税源企业各项税收指标和财务信息要进行比较和关联分析,将税收波动较大的异常企业和行业,移送有关部门开展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 省局和设区市地税局每半年对所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纳税情况进行通报。设区市和县(市、区)地税局应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对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上报的及时性、监控户数、监控税收比重、数据质量、分析报告的时效性和专项分析要求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