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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由设区市国税局办理。
  二、《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由设区市国税局负责进出口税收管理的部门填写,并经负责所得税管理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征税机关审核签章。
  三、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比照其它出口货物的申报期限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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