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大功率风力发电设备是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点装备制造领域之一,调整进口税收政策是振兴国内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生产的重大政策。各地要充分重视政策调整的契机,给企业传递政策导向,推动产品升级。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国内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的生产企业。各地对辖区内生产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的企业要加强宣传,对于进口该文件所列编码商品的企业,动员做好退税申报工作。退税申请格式参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内容,申请材料可由当地财政部门上报至省财政条法税政处,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退税申请。
附件:赣财法[2008]20号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