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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指定专人,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九月七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
  一、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国税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依据《条例》规定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动公开其行使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情况活动的信息。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信息提供、政策把关和保密审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应指定专人(综合科科长,并实行A、B角)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处室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四、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在规定时限(见附件1)内交省局办公室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初审,呈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交省局办公室上传发布。
  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由主办处室负责人在公文处理系统“领导批示”栏的“审批内容”签署“列入(或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或有关列入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意见,呈分管局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上传发布。凡涉及纳税人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均应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还需呈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交由省局办公室上传发布。
  六、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的公开,由主办处室提供相关文字材料,交省局办公室审核汇总,呈相关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要领导重要会议讲话稿的全文公开或摘选公开,由省局办公室从已编发的《情况通报》中选取,呈局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发布。
  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省局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长期在网上留存外,其他政府信息的留存期限不超过1年。
  八、各处室报送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资料时,应按规定格式进行填报(格式式样见附件2)。
  九、此项工作列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机关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办负责考核。
  十、本规程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分类及责任分工表(略)
     2.政府信息公开填报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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