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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927)文件精神,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5%,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吉市地税发[2008]185号中的“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3%”同时废止。

 

 

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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