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65号令,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公告如下:
个人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按月征税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调整为每次(日)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