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的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对照相关规定自行填写免收普通发票工本费备案表(见附件1),在其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
二、各地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纳税人发票使用量,并切实加强发票使用的辅导和管理,遏制非法代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
三、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后,各级地税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另行下发。请各地估算本地小型微型企业数量及免收发票工本费情况,于1月10日前通过FTP上传至省局征管处发票文件夹。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附件1:江西省地方税局免收普通发票工本费备案表.doc
附件2:免收发票工本费情况统计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