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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局、发改委(计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机构改革后的职能调整,今后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初审和推荐,报国家发改委。各设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申报、初审喝推荐工作。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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