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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9﹞1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 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
  第四条 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 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申报企业有自主版权的、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稿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科技部《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软件产品目录”的软件产品。
  2、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有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书;或具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证书;或软件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协议)等能够说明申请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文件。
  第三章 申报、认定及复核
  第七条 申报认定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须填写《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认定申请表》(附表一)和《江苏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 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的认定申请,经审查同意,逐级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软件开发企业证书及软件产品证书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 件的企业,将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软件开发企业资格,并将结果予以公布。对软件产品进行复核,不符合条 件的,取消其软件产品资格。
  对于不服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决定的,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对取消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是:申请认定软件开发企业为每年4月15日;申请认定软件产品为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认定申请表(略)
  附表二:江苏省软件产品认定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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