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准A类出口企业名单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南京、泰州、扬州、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准江苏省A类出口企业名单的批复》(国税函﹝2002﹞20号)的精神,同意将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靖江造船厂、扬州江扬船舶集团公司、江都粤海造船公司、澄西船舶修造厂确认为2001年度A类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中有关A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办法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