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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提高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实现“两个率先”的决定》(苏发﹝2003﹞14号)的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我省“两个率先”、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全面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注:此文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发布文号: 苏财税[2011]35号 )取消,江苏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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