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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的批复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享受有关政策的请示》(宁国税发﹝200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97﹞15号文转发的国家科委《关于同意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复函》(国科发火字﹝1997﹞037号)中,“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服务机构一并划入南京高新区范围,享受高新区的有关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在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新办的并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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