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认真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三条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已经按照国税函﹝1998﹞406号等规定发函但尚未收到回函的,各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于2004年3月10日前完成再次函调工作。
二、自2004年3月1日起,受托方稽查局应将进出口税收的函调纳入税务协查工作范围,并根据规定调查核实,及时回函。
三、对国税函﹝2004﹞132号所述的税务机关的二次函调,受托方稽查局必须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发票协查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