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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南京、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华扬液碳字﹝2003﹞第28号)。根据我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80万元,其中:泰兴二氧化碳厂79万元,南京二氧化碳销售站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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