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江苏税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南京、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华扬液碳字﹝2005﹞第9号)。根据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5﹞64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168号)及《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苏国税发﹝1999﹞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21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华扬液碳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115万元,其中:泰兴二氧化碳厂108.82万元,南京二氧化碳销售站6.1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予扣除。该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计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