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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迁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贫困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宿迁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关贫困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请示》(宿国税发〔200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2004年宿迁市行政区划调整前符合条件并已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工﹝94﹞55号、苏税二﹝94﹞023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仍可按规定执行至期满。
  二、对宿迁市行政区划调整后新办的企业,应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扶贫开发“十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苏发﹝2002﹞5号)中确定的16个经济薄弱县(区)的范围确定其是否能够享受“老、少、边、穷”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复,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编者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取代,此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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