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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宿迁淮河水泥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宿迁淮河水泥有限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宿国税发〔2004〕1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江苏猿州水泥集团公司已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终结,其法人主体消亡。宿迁淮河水泥有限公司由浙江征天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魏雪苗出资,并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故可认定宿迁淮河水泥有限公司属于新办企业。该企业可否享受“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按我局《关于宿迁市行政区划调整后贫困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问题的批复》(苏国税函﹝2004﹞265号)精神办理。
  此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八月九日
编者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取代,此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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