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申请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企业的报告》(锡国税发﹝2003﹞5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确定“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02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江阴市华西高速线材厂列入“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