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转让企业产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对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的一些转让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晰,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投资者将其拥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他人,其丧失企业投资者身份,但企业的法人地位未发生改变的行为。企业法人转让本企业资产的行为不属于转让企业产权。
对投资者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法人转让本企业资产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编者注:此文已被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取代而失效。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