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超越数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苏超越数码有限公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05﹞21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江苏超越数码2002年当年实现出口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比重超过总销售额的50%,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对江苏超越数码有限公司2002年起即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请你局按照这一办法,对2002年起的出口退税按照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重新计算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并据实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