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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将以前年度免抵税额转为退税额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2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2002年当年实现的超过500万元,且外销比重超过总销售额的50%,根据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同意对太仓市农药厂有限公司自2002年起即实行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请你局按照这一办法,对2002年起的出口退税按照按月计算免抵退税办法重新计算免抵税额和退税额,并据实进行调整。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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