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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原则上以第四季度纳税申报代替年度申报,不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总纳税企业实行层级汇总申报,各级汇总成员企业按照简单相加办法汇总辖内成员企业(含本级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主表,不得根据汇总财务报表分析填报纳税申报表。
  三、各有关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按规定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汇总表报送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编者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取代,此文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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