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校、省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政府目录”)的执行,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购总局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按总局协议供货的要求进行采购并填写统一的格式合同以及验货单。总局协议供货价格只是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动情况和采购的批量,与供货商就价格进行谈判。
2、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需增购属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软件、防病毒软件等计算机通用软件,应向总局申请跟标采购,未经授权不得擅自采购。属于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的,由省局核准授权各需求单位组织采购。
3、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采购政府目录中的其他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报总局实行集中采购;120-500万元的项目(不含工程),由省局组织采购;1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辖市局组织采购。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2005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总局目录”)内的项目由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有以下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总局已招标采购的小型机、存储备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视频会议设备、信息化骨干网线路租用项目的采购,各级国税局需另外增购的,应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跟标采购。总局未招标而不能跟标采购的,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项目,2006年暂由各省辖市局组织采购。
2、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且预算超过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向省局提出申请,转报总局授权采购。
3、UPS电源实行总局协议供货。
4、全省各级国税部门需对总局统一规划的税收业务软件开发项目进行修改或再开发的,应及时与总局有关部门沟通,避免在费用支付和业务开发上出现重复。
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局目录”)以内的项目,由省局集中采购。
四、“总局目录”、“省局目录”及总局实施协议供货的货物以外的项目,由省辖市局自行组织分散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上的,应报省局组织采购。各省辖市国税局应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本市系统的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逐步拓宽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管理范围,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
五、以下事项必须报总局审批后才能组织采购:
1、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2、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
3、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4、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六、各类基建工程项目和各省辖市大市系统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均应纳入2006年度信息统计范围。
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国家税务系统2006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10号)
2、中央预算单位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3、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4、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略)
5、2006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
6、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5.2006年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doc3.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