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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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