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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类协议供货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轿车类协议供货的通知》(国税函﹝2006﹞11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在采购小轿车时严格按规定执行。遇有供货商违约行为,请直接向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二处报告,联系电话:010-63417671、63417661。
  除小轿车以外的其他类车辆采购,必须按要求填《授权审批表》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审批后,方可实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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