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内销补征税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买“以产顶进”钢材内销补征税款后税收如何处理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加工企业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转为国内销售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在帐务处理里,已补缴的税款作“已缴税金”处理,在转做内销时,应全额征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