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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批复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货物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请示》(苏园国税函﹝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实现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我局同意对弗利达服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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