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直属分局: 近接《江苏省邮政局关于申请核准本部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函》(苏邮函﹝2006﹞40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31号)精神,核准江苏省邮政局2006年度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270万元,超过上述标准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作纳税调整。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