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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的函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的函》(苏价费函﹝2006﹞205号、苏价综{2006﹞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抄送:省有关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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