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物柴油”出口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出口退(免)税问题的请示》(通国税发﹝2007﹞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请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6﹞357号)文件精神办理。
特此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