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00﹞91号、国税发﹝2002﹞12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为:
序号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1 农、林、牧、渔业 3%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3 制造业 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8%
5 广告业、餐饮业 15%
6 娱乐业 20%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2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10%
二、为便于计算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额,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定期定额户的超定额部分、查实征收户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征收时按预征率进行预征,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由纳税人按《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宁地税发﹝2004﹞121号)和本文应税所得率的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具体预征率如下:
序号 行 业 预征率
1 农、林、牧、渔业 1.0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4%
3 制造业 1.75%
4 建筑业(不含装饰) 2.8%
5 广告业、餐饮业 5.25%
6 娱乐业 7%
7 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中介机构;
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中介机构。 8.75%
8 除1-7栏所列行业外的其他行业 3.5%
三、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预征率以及汇算清缴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文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