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涉税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地税规﹝2010﹞3号)同时废止。除自行申报事项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其它涉税事项时,须出示税务(扣缴)登记证原件。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