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10﹞3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2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各单位积极配合,认真执行,共同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工作。
附件:2012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民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