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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关于“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将《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印发给你们,对全区电力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中不应包括名单中所列举设备的价值。
  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力企业输(配)变电及通信工程设备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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