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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10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二级成员企业名单21家,三、四级驻外成员企业名单25家(名单附后),2005年度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乌鲁木齐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2005年度区局不再下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纳税三、四级企事业单位企业名单。由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新疆生产兵团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处)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
  六、各地在执行当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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