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新疆税收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增值税。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