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疆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9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区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电力设备安装工程包括输变电设备安装工程、火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太阳能发电设备安装工程以及电力设备维修工程等。
二、输变电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按照区局新地税函﹝2006﹞9号文件所规定的《电力企业输(配)变电及通信工程设备名单》确定。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1998﹞844号和国经贸电力﹝1999﹞498号)文件列举的《全国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生产企业推荐目录》,输变电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还包括变压器类、箱式变电站类、开关类、互感器类、电力电容器及无功补偿装置、避雷器类、绝缘子类、电缆(钢绞线)类、继电保护装置类、杆塔类、低压开关成套装置类、电工仪表类、电网常用设备类等13大类。
三、火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暂按照区局新地税函﹝2006﹞609号文件所规定的《新疆电力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火力发电部分)》和火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四、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暂按照水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单位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五、风力发电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按照《新疆风力发电设备名单》(见附件)确定。
六、太阳能发电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按照区局新地税函﹝2004﹞217号和新地税函﹝2006﹞112号文件执行。
七、电力设备维修工程具体设备名单,按照上述设备名单确定。
八、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所使用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不征收营业税。但上述设备必须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否则应计入电力安装工程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其他为电力安装工程所消耗的配件等为材料,凡未列举到具体设备名单中的工程耗用品均视为材料。纳税人在从事电力安装工程中所耗用的这些材料,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价款,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这部分材料的价值在内。
附件:
新疆风力发电设备名单.doc